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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论视角下的专利价值评价客体——王浩
发布日期:2018-11-02   浏览次数:

        摘要:专利价值的评价方法较多,目前仍还没有科学、实用的分析方法。文章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以专利的本质为切入点,讨论了专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然后重点分析了专利产生价值的源泉,最后提出了专利价值的评价客体为专利的使用价值,并初步提出了构建专利价值分析指标框架思路。

   关键词:专利;价值;超额剩余价值;评价

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10.2万件,连续5年位居世界首位。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专利保险、专利融资、专利运营等实现专利价值的新思路使专利应用朝着多样化发展。在工作实践中,专利价值评价的却常常不能满足实际需求,专利价值评什么、怎么评一直以来没有形成科学的理论与方法,这成为进一步扩大专利应用不同场合的制约因素。

1专利价值评价方法研究进展

现有的专利价值评价从分析结果来看通常分为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两大类。

1.1专利价值进行定量分析方法

典型的专利价值进行定量分析评价方法主要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成本法的评价公式为:专利价值=重置成本-损耗[]。成本法的专利价值评价方法就是以评价基准日的市场为基准开发专利技术所需成本,扣除其折旧贬值之后的价值[]收益法是指通过待估资产为企业带来的未来收益折算现值,来确定待估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将未来收益的现值作为待评专利的价值。市场法是按照与待评专利类似的专利在市场交易价格作为参考,再针对待评专利自身的特点进行必要的调整分析得出专利价值。

近年来,专利价值定量分析方法方面还出现了实物期权法、模糊评价法等等。

1.2专利价值进行定性分析方法

专利价值的定性分析主要有美国Ocean Tomo公司的OT300专利指数、基于IPScore的专利价值评估方法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构建的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

OT300专利指数通过回归分析法建立创新率评估模型,从拥有高质量专利最好的300家美国上市公司中分析的[]。基于IPScore的专利价值评估方法是由丹麦专利局与欧洲专利局合作开发的评估专利或技术项目价值的IPScore软件,IPScore软件输入法律状态、技术因素、市场环境、财务指标和公司战略五类数据,输出六种专利价值的评估结果[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从法律价值度(LVD)、技术价值度(TVD)和经济价值度(EVD)三个维度进行考察。具体公式为:PVD=α* LVD+β* TVD+γ* MVD,式中,α+β+γ=100%。根据不同指标影响专利价值度的程度设置相应的权重,通过逐项打分加权后得出专利价值度[]

另外,美国电子和电气工程师协会(IEEE)旗下《IEEE SPECTRUM》杂志的专利实力记分卡和美国IPIQ Global公司的专利记分卡等。

1.3几种分析方法的局限

专利价值进行定量分析方法的出发点是力求分析出专利的市场价格,成本法的重置成本估算难以准确且不能反映专利未来有效期内的收益。收益法使用比较广泛,虽然反映了未来的收益,但是要计算出未来的现金流非常复杂而且主观因素影响大。市场法虽然相对比较接近客观实际,但是由于专利的独占性和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有一个授权,目前国内专利交易市场又不太活跃,通常难以选取类似专利作为参考。

专利价值进行定性分析方法主要是对专利的以打分的方法来进行定性分析。国外的OT300专利指数、基于IPScore的专利价值评估方法由于一些指标参数获取有一定难度且与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异,难以准确的打分,从而影响评估的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专利价值分析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一些指标之间的边界模糊导致引证资料趋同难以打分,不同的专利价值分析人员在分析同一专利时同一指标打分差距大,如法律价值度(LVD)的可规避性和专利侵权可判定性两个指标的定义是明确的,但是评判时可规避性和专利侵权可判定性都是将独立权要求的每个特征分解出来分别进行评估,专利侵权可判定问题,使专利价值分析人员实际上难以区别操作。

目前,由于对专利价值分析评估缺乏相应的理论支撑,专利价值分析评价方法的出发角度各不相同,使专利价值分析评估在实践应用中难以有效的开展。

2运用劳动价值论对新技术获取价值分析

2.1劳动价值论的发展过程

价值在经济学中泛指客体对于主体表现出来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最初提出,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同时也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亚当·斯密认为“价值一词有两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叫做交换价值。”大卫·李嘉图继承了亚当·斯密的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观点,进一步认为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把价值定义为一种人类劳动,马克思在批判继承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基础上,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价值是一种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

因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二重性,使用价值是可供人类使用的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具有不可比较性;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构成商品交换的基础。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基础,“如果一个商品没有使用价值,那么其中包含的人类劳动就是无用的,就不能形成价值”[]。购买商品者需要的是使用价值,而不被商品持有者所需要,商品持有者主观上需要的是通过交换之后得到商品的价值。自然物由于没有凝结人类劳动所以没有价值,但是自然物具有使用价值,物的有用性越多使用价值就越大,“磁石吸铁的属性只是在通过它发现了磁极性以后才成为有用的”[],使用价值会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不断被开发出来。

2.2新技术与超额剩余价值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揭示了剩余价值的产生,资本家以工资向购买工人的劳动力,资本家主要通过延长工人劳动时间来获得剩余价值。事实上,工人的全部劳动时间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两个部分,必要劳动时间已经再生产了工人的劳动力价值,而剩余劳动时间创造了资本家所追求的剩余价值。

超额剩余价值是指个别资本家采用新技术提高生产率后,凝固在每件产品上的活劳动量减少,使其产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而产品又按社会价值出售,使商品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的差额,其比一般资本家多得的那部分剩余价值[]。超额剩余价值的获取又进一步刺激其他资本家采取措施通过技术革新来提高劳动生产率,所以个别资本家所获得的超额剩余价值是暂时的,当整个部门的生产率普遍提高,商品的社会价值就会下降,最先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个别资本家所获得的超额剩余价值将消失

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因此新技术由于凝结了人类劳动作为商品是具有价值的,但是新技术本身却不能产生新价值,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科学技术无法决定劳动时间,却可以影响劳动的复杂程度。“一个商品可能是最复杂的劳动的产品,但是它的价值使它与简单劳动的产品相等,因而本身只表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个别资本家通过新技术提高工人劳动的复杂程度,同样的劳动时间产生了多倍的社会必要劳动,从而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产品在市场上所实现的市场价值(即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其产品实际耗费的社会劳动量决定的个别价值大。因此,资本家通过新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增加剩余劳动时间来获取超额剩余价值。

3专利产生价值的源泉

3.1专利的本质

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现代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为以公开换保护,一国政府或地区的专门机构以公开方式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期内和所管辖地域内对发明创造享有的排他权即为专利权。

因此,专利的本质是一种无形的物权,其载体是技术,更为确切地说是新技术。专利权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享有对该新技术独占权。

3.2专利的价值与使用价值

3.2.1专利的价值

专利是否具有价值?既然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那么判断专利是否具有价值就应分析专利是否凝结了人类劳动。从专利的本质来看,专利是对新技术的独占权,专利的产生需要付出科技劳动来开发出新技术而后通过申请专利获得独占权。因此,可以看出这里付出了两个阶段的人类劳动:科技劳动和申请专利的劳动。“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马克思把人类体力和智力劳动都作为人类劳动来对待,显然凝结了科技劳动的专利具有价值。专利的价值用公式表示为:

W=W1+W2   (1)

式中,W为专利的价值,W1为科技劳动产生的价值,W2为申请专利的劳动产生的价值。

“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科技劳动是最复杂的劳动,它比简单劳动是“自乘的”、“多倍的”关系,专利的价值比一般性生产劳动创造的价值要大得多。“电流作用范围内的磁针偏转规律,或电流绕铁通过而使铁磁化的规律一经发现,就不费分文了”,在考察专利价值的时候还应注意“最接近本发明的现有技术”所凝结的前人的人类劳动,这部分是具有价值的,不应因获取其“不费分文”而忽视其存在。新技术的开发是基于现有技术的积累,再投入研发设备、材料及研发人员得来的,科技劳动产生的价值用公式表示为:

W1=W0+C1+V1+M1   (2)

式中,W0为“最接近本发明的现有技术”所积累的价值,C1为研发设备、材料(生产资料)的损耗价值,V1为研发人员的劳动力价值,M1为研发人员创造的剩余价值

进一步,申请专利的劳动产生的价值用公式表示为:

W2= C2+V2+M2   (3)

式中, C2为专利申请设备、材料(生产资料,如专利申请所需的办公室设备、办公用品等)的损耗价值,V2为专利申请人员(专利代理人)的劳动力价值,M2为专利申请人员创造的剩余价值。

因此,专利的价值用公式表示最终为:

W=W1+W2= W0+C1+V1+M1+ C2+V2+M2   (4)

或者 W= W0+(C1+ C2)+ (V1+V2)+(M1 +M2)   (5)

3.2.2专利的使用价值

使用价值从人和自然界的关系去考察,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是相对于人类而存在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在任何历史条件下都存在。物的使用价值可能是有多面的,会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不断被开发出来,比如石灰石最早也许仅仅是原始人类来捕猎的投掷物,后来人类进步发现石灰石可以用来盖房子,当石灰制造技术出现后石灰石另一面的使用价值就进一步被开发出来,而对于要盖房子的建筑商来说其主观需要的石灰石使用价值仍然是盖房子的一面,石灰生产商所需要的才是制造石灰的使用价值。

专利的使用价值是从可供人类使用的有用性角度来考察的价值,专利的使用价值同样也存在复杂纷繁的变化情况,拥有了多面的使用价值,同一专利对于不同主体表现出不同的使用价值。从专利在不同的应用场合中的作用来对专利不同面的使用价值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实施、许可、转让、投融资、战略储备、构建专利池等。可以看出,当专利用于实施的时候,专利权人要获得的是专利的新技术和独占所带来超额剩余价值,主观上对专利的价值是没有需求的,此时专利的价值没有实现;而当专利用于转让时,专利权人要获得的是专利的价值,即前文公式(5)所述的“W0+(C1+ C2)+ (V1+V2)+(M1 +M2)”,其所追求的是前文公式(5)中的“W0+ (M1 +M2)”。因此,专利不同使用价值的实现对于不同的应用场合中的主体来说是不同的,而且不是所有应用场合中专利都能够实现其价值的,尤其是专利制度立法精神“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的实施应用场合并没有实现专利的价值。

3.3专利与超额剩余价值

专利是一种独占权,其载体是新技术,专利的实施通常从两个角度来考察给专利权人带来利润。一方面,实施专利后,由于新技术的加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支付同样的生产成本可以生产更多数量的产品,或者生产同样数量的产品降低了生产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新技术的加入使其产品相比市场上同类产品具有更好的性能、品质,从而吸引消费者,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使得产品的销售量增加。可以肯定,专利能够帮助专利权人获得超额剩余价值。

但是,如果仅仅是新技术帮助个别资本家获取超额剩余价值是暂时的,当其他资本家通过技术革新提高劳动生产率,整个部门的生产率普遍提高后,超额剩余价值也将消失。专利则不同于新技术的最显著的特点是独占权。由于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在专利的权利期限内,其他资本家不能用同样的技术来提高劳动生产率,整个部门的生产率普遍提高的时间将推迟,即使其他资本家通过其他技术来达到同类产品的技术革新,由于技术研发的结果不确定性和时间周期性也将增加其成本支出和同类产品推向市场的时间,这就使个别资本家得以持续获取超额剩余价值。所以,专利是能够帮助专利权人持续获取更多的超额剩余价值,专利是利用新技术获取超额剩余价值的最有力的保证。

4专利价值的评价客体

专利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以商品经济形态社会为前提的。评价专利价值是以专利作为生产资料或者商品来分析的,如前文分析的专利权人运用专利是为了获取剩余价值、超额剩余价值,运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分析专利价值是科学合理的。

那么,评价专利价值的客体是专利的价值还是使用价值?抑或利用其获取的剩余价值、超额剩余价值?专利用于转让时,受让方主观上需要的是专利的使用价值,专利权人主观上需要的是专利的价值,利用专利获取了专利新技术研发人员产生的剩余价值;而当专利用于实施的时,专利权人是将专利作为生产资料,主观上需要的是专利的使用价值,获取专利的新技术和独占所带来的持续的超额剩余价值,此时专利的价值是没有实现的。因此,可以看出由于专利的使用价值是专利的自然属性,不管在什么应用场合下都是实现的,分析专利价值首先应该分析其使用价值。尽管有专利的应用场合不同,其展现出来的使用价值也还是不同的,但是专利本身所固有的基本属性是固定的,可以分析评价的。

分析专利的使用价值可以采取“基本属性指标+扩展(应用场合)指标”的方法来实现。基于专利的本质特性,基本属性指标由技术指标和法律指标构成,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筛选出相应维度的指标为:技术指标包括先进性、技术寿命周期、可替代性;法律指标包括稳定性、可规避性、有效期;其余指标全部为扩展(应用场合)指标。扩展(应用场合)指标从专利的自然属性和影响专利应用属性的角度来区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影响专利的自然属性的指标是不能代表专利使用价值本身的,只能影响专利的使用价值的实现。比如,在专利实施场合时,法律指标中的依赖性是必须要选取的代表其自然属性的扩展指标,而法律指标中的多国申请仅仅是可能影响专利的使用价值的实现的影响应用属性指标。具体的专利价值分析指标框架构建设置如图1所示。

5结语

目前,随着朝着我国知识产权强国方向的推进,市场对专利价值分析评价显得十分迫切,以上仅仅是从理论上分析,出发点是通过已经被国内外所肯定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对专利价值评价体系的构建提供理论支撑,以帮助专利价值分析评价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有明确的、一致的理论基础,从而达到评价结果一致性的需求。还需要进一步论证基本属性指标的设置合理性,并且在实践中细化验证几个不同的常用的应用场合的扩展指标的选取。



转自《知识产权》2017年第1

[] 参见 马力辉,张润利,范昀阳:《专利价值及影响因素》,载《工程机械文摘》2009年第5期,第21-24

[] 易可君,雷渊智:《成本法在知识产权型无形资产评估中的操作探讨》,载《科学管理研究》1996年第8期,第47-52

[] 吴全伟,伏晓艳,李娇,赵义强:《专利价值评估体系的探析及展望》,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年第3期,第123-127

[] 参见 董涛:《Ocean Tomo300TM专利指数评析》,载《电子知识产权》200805期,第40-43

[] 参见 李红:《基于IPScore的专利价值评估研究》,载《会计之友》2014年第17期,第2-7

[] 参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中国技术交易所:《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操作手册》,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版,第3-23

[] 参见 百度百科:ttp://baike.baidu.com/link?url=UWjeS-dRvJd6YKYLUsCGIMLbNR20w4U1wHYrMwZG-bpxZoemhbZ6PSeXwBX4Qgve7MVjjBhvSZD9HXELPpFEXq,最后访问日期:2015726

[] 马克思著:《剩余价值理论》,郭大力译,人民日报出版社2010年版,第351

[] 马克思著:《资本论(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75版,第48

[] 参见 马克思著:《资本论(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75版,第351-354

参见 张永辉:《论超额剩余价值的源泉》,载《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年第01期,第100-102

马克思著:《资本论(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75版,第58

参见 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link?url=wjfvYk4BIDqdgtwoVGRccnFIMxgbrbYAoSyi2FsaiSpCmVMdklD5MbPSOs0Yy5jELCCjQhnpzMwXvLiWS3Gs6_,最后访问日期:2015726

马克思著:《资本论(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75版,第190

马克思著:《资本论(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75版,第424

参见 刘冠军:《运用劳动价值论对科技价值的研究》,载《科学学研究》2002年第04期,第14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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