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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专利分割确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10-14   浏览次数: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专利分割确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019 年 1 月 23 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9 年 2 月 25 日

江苏大学专利分割确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专利技术转化应用,鼓励职务发明人积极转化科技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 号)、《关于聚力创新深化改革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发展环境的意见》(苏发〔2017〕3 号)、《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 号)以及《江苏大学专利管理办法》(江大校〔2016〕143 号)等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本校教职员工:本校任职的教师、职员、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

(二)本校学生: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三)其他情形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成果权”包括: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PCT申请以及境外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

第二章 权属划分

第四条 为激励职务发明人积极转化科技成果,职务发明人在专利成果权转让、许可或作价入股时,可向学校申请对专利成果权进行分割确权,成为共同权利人。职务发明人与学校就专利成果权签订确权协议,按 9∶1 的比例共有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或申请专利的权利。职务发明人以团队为单位,其内部成员分配比例由团队内部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向学校备案。

第五条 对于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由职务发明人提出申请,学校与职务发明人签订确权协议后,由学校主管部门出具权利人变更所需材料,将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由学校所有变更为学校和职务发明人共同所有,变更及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由职务发明人承担。

第六条 对于申请专利的权利,职务发明人可选择确权分割与学校共同申请专利;选择与学校共同申请专利的,由职务发明人提出申请,学校与职务发明人签订确权协议后方可申请专利。

第七条 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合同中学校独享专利成果权的,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共同享有该权利,并按第四条规定的比例进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分割确权;学校与委托方或合作方共有专利成果权的,由权利人共同协商确定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分配比例。

第八条 学校在编人员或与学校建立聘用关系或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外出进修或赴境外公派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在校外或境外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可申请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按第四条规定的比例共有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第九条 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在校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可申请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按第四条规定的比例共有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第十条 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共同享有的专利成果权,专利的申请费用由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按各自的权属比例共同承担,若职务发明人不按权属比例承担专利的申请费用,视为确权分割协议失效。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职务发明人按分割比例返还学校前期专利申请资助费用后进行收益分配。职务发明人与学校共同享有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或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或许可后,按 9∶1 比例享有收益。

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人与学校共同享有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以作价入股方式投资时,按 9∶1 比例拥有股权份额,学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学校持有股权份额。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将专利成果的应用转化作为考核工作业绩和评定职称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四条 学校在保护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等行政处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征得学校同意,擅自对外转化、转让职务发明专利。

(二)未征得学校同意,擅自创办企业实施职务发明专利。

(三)故意夸大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引起转化合作纠纷。

(四)以非专有技术冒充专有技术造成纠纷。

(五)其他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专利分割确权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2018〕18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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