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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关于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转化的实施意见(试行)》 实施说明
发布日期:2020-02-11   浏览次数:

一、 《江苏大学关于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转化的实施意见(试行)》(江大校〔2020〕30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意见适用于中国发明专利。

二、 根据《江苏大学专利分级指标体系》,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3月1日以前的有效中国发明专利,转化前予以评分分级;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3月1日及以后的中国发明专利收到专利证书时予以评分分级。

三、 申请日为2020年3月1日及以后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江苏大学专利基金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标准由 75%调整至 50%。

四、 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3月1日及以后的中国发明专利,根据专利分级结果,江苏大学专利基金资助标准为一级授权后前8年年费、二级和三级授权后前6年年费、四级授权后前3年年费,每年由学校统一缴纳。

五、 每年9月发布江苏大学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申报通知,近三年承担面向应用的省部级以上项目团队可自主申报“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计划。

六、 专利转让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3月1日及以后的中国发明专利,转让定价原则上根据专利分级结果确定,一级不低于20万元,二级不低于10万元,三级不低于2万元,四级不设交易底价。

七、 实施意见由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江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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