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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专利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01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专利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专利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已经 2021 年 11 月 29 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22 年 1 月 11  日

 

江苏大学专利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激发学校师生创新活力,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效能,提高专利转移转化成效,以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运营促进学校专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质量优先和突出转化导向的基本原则,江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中心”)会同科技处负责全校的专利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学校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拟定学校专利管理相关制度、政策;  

(二) 组织学校专利创造、管理、保护、运用等全过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前评估、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分割确权、

专利分级管理、专利转化运营、专利奖培育等;  

(三) 开展知识产权文化宣传,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四) 协调校内各单位之间有关专利工作的关系;  

(五) 代表学校统一对外处理有关专利事务;  

(六) 其他与专利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所)、中心、研究院(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应把专利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科研管理工作体系,由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并配备知识产权专员,承担重大项目的科研团队应配备知识产权专员。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包括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事业编、非事业编和合同制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研 究生、本科生和进修人员等)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 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创造:

(一) 在本职工作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 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 主要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布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第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应与学校签订知识产权承诺书,承诺对归属于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承担维护、保护和保密责任。

第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拟申请专利的,应通过专利管理系统 进行发明披露,由知识产权中心进行申请前评估;拟委托代理机构进行专利申请的,应由知识产权中心统一办理委托手续。学校严禁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未经批准的专利代理行为。

第七条  拟定向境外申请专利的,应开展专业检索分析,评 估专利的授权和应用前景;启动境外申请程序前,应先申请中国专利,并以中国专利申请为优先权适时启动 PCT 国际申请并进入 国家程序。

第八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或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处理;无合同约定需要学校与其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专利申请受理后,有以下情形的,应由发明人代表提出申请,经全体发明人同意、所属单位审批后,报知识产权中心办理:

(一) 增加或减少发明人、改正发明人姓名、调整发明人顺 序的;

(二) 专利申请主动撤回的。

第十条  发生涉及学校的专利侵权纠纷时,职务发明人应配 学校处理相关事宜。对于下列侵犯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的行为,学校将责令其改正、退还非法所得,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学校将依法追究责任:  

(一) 擅自将属于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据为己有或登记为他人所有的;

(二) 未经学校允许,利用学校职务发明创造创办企业的;  

(三) 擅自使用、转让、变相转让或许可使用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的;

(四) 其他侵犯学校职务发明创造行为的。

第三章 高价值专利培育

第十一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坚持“质量优先、转化导向”,面向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针对关键技术攻关开展专利布局,强化利用专业化服务资源,提升专利价值,促进专利转化运用的活动。

第十二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坚持“点面结合、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以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为重点,培育一批具有较强产业控制力的重大专利和专利组合,实现较大转化成效;以提高专利转化率为目标,推动专利质量全面提升,确保高价值专利产出。

第十三条  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发明创造应及时向学校披露,职务发明完成人应确保发明创造的真实性、完整性, 提交创新性和运用前景证明,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纳入高价值专 利培育管理,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学校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技术的发明创造进行 PCT 国际专利申请,该类专利申请纳入高价值专利培育管理。

第十五条  纳入高价值专利培育管理的专利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通过检索分析、同行专家评价等方式证明该技术方案具备创新性;

(二) 通过市场应用前景分析、合作开发协议等方式证明该专利技术具有运用前景;

(三) 专利申请文本质量较高,权利要求布局合理,说明书清楚、完整(原则上权利要求不低于 10 项、说明书不低于 10 页)。

第十六条  学校在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专利大数据导航分析的基础上,遴选优势学科、重点学科中有应用基础和应用前景的技术领域,推动与地方产业结合,建立符合地方产业发展需求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库。

第四章 专利转化运用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职务发明人以专利(含专利申请权、专利权) 许可、转让或者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专利转化。发明人应主动并积极配合学校的专利推广实施,专利实施后,根据实施方式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学校对发明人给予现金、股权、期权、分红等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对授权发明专利进行分级管理,专利级别可作专利转让指导定价,学校根据专利分级结果择优维护授权发明专利,学校维护期届满,职务发明人决定不维护的,应及时告知 知识产权中心。

第十九条  根据专利转化需要,学校可直接对其所拥有的专利进行维护、运营和处置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专利收储、托管和运营工作。

第二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许可,须进行专利法律状态和专利级别审核,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以江苏大学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技术合同涉及学校专利的,应当注明专利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专利技术转化应用的需要,职务发明人可向学校申请专利分割确权,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职务发明人和学校可按 9:1 比例成为共同权利人。

第二十二条  经分割确权由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共有的专利,专利费用由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按各自比例共同承担,所获得的转 化收益按各自比例共享。

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专利运用,学校鼓励采用开放许可等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转化。对长期未转化的专利,学校可依法统一进行专利的开放许可。

第二十四条  经专利申请前评估,对于学校决定不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经学校相关程序,可将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职务发明人,以促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第五章 专利发展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利发展基金,主要支出范围包括:

(一) 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包括专利申请前评估、专利检索分析、专利质量审核等费用;

(二) 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包括高价值专利培育、PCT  国际专利申请、专利导航分析、专利优先审查、专利奖培育等费用;

(三) 专利转化运营工程,包括专利运营规划、专利分级评估与维护、专利技术推广、专利运营中心建设等费用;

(四) 知识产权文化宣传,包括专利知识讲座、宣传教育、 学术活动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专利发展基金经费支持标准:

(一)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具体以项目实施情况为准;  

(二)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支持 3000元/件,主要用于专利申请前评估、专利质量提升、专利运营规划等(与高价值专利培 育项目产生的专利不重复支持),根据学校预算拨款进行总量控制;

(三) PCT国际专利培育,国际阶段 5000  元/件,国家阶段 20000 元/件。

第二十七条  专利发展基金主要来源:

(一) 学校每年根据财务预算拨款;

(二) 各级政府拨付的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

(三) 专利实施转化收入中的专利费用成本返还;

(四) 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专利发展基金的使用,由知识产权中心审核并编制经费使用清单,报财务处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中心、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3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专利管理办法》(江大校〔2016〕143 号)《江苏大学专利分割确权管理办法(试行)》(2019〕3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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