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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3-01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02111 29 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22 1 11

 

江苏大学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知识产权质量优先和突出转化导向的基本原则,坚持把高质量贯穿学校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运用的全过程,布局一批具有战略性、前瞻性、能够引领产业发展的高价值专利组合,根据《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是遴选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高、产业基础好的科研团队,依托专业化服务资源,组织开展专利导航分析、研发过程跟踪、专利申请前评估、专利挖掘和布局、专利优先审查、专利审查跟踪、专利转化运用等工作,形成一批专利质量高、转化前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大的高价值专利及专利组合。

第三条 江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中心”)会同科技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全校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年度计划。

(二)组织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监管和验收。

(三)推广高价值专利培育成果并组织评奖。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四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支持经费 40 万元,一般项目支持经费 15 万元,不同级别项目经评审可动态调整。

第五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重点项目主要针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有重大科研创新、与行业内龙头企业有密切合作或在行业有重大影响力的科研团队。科研团队具有很好的专利工作基础,通过高价值专利培育形成的专利及专利组合有重大实施转化前景,相关成果能够申报国家级奖项。

第六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一般项目主要针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与行业内主要企业有密切合作或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的科研团队。科研团队具有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通过高价值专利培育形成的专利及专利组合有较大实施转化前景,相关成果能够申报省级及以上奖项。

第七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应与企业、服务机构联合申报和实施,参与项目各方应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并就具体工作内容、权利义务分配形成明确方案。

第八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结题应满足以下绩效要求:

(一)高价值专利培育重点项目。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原则上不少于 15 件,PCT 国际专利布局不少于 3 件;专利转化到账金额不少于 200 万元、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重大产业化应用证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中国专利奖银奖及以上奖项。

(二)高价值专利培育一般项目。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原则上不少于 10 件,PCT 国际专利布局不少于 1 件;专利转化到账金额不少于 80 万元、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应用证明、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江苏省专利银奖及以上奖项。

第九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培育的发明专利一般应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性高、市场前景大的专利。专利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检索分析、同行专家评价等方式证明该技术方案具备创新性。

(二)通过市场应用前景分析、合作开发协议等方式证明该专利技术具有运用前景。

(三)专利申请文本质量高,权利要求布局合理,说明书清楚、完整。

第十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重点项目申报团队负责人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配备知识产权专员,相关技术领域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20 件(项目负责人均为前三发明人),优先支持有国家级重点项目、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科研团队。

第十一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一般项目申报团队负责人应重视知识产权工作,配备知识产权专员,相关技术领域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10 件(项目负责人均为前三发明人),优先支持有省级以上重点项目、产学研基础较好的科研团队。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采用年度申报制,项目周期为三年,知识产权中心根据年度计划发布申报通知,组织评审并公布项目立项情况。

第十三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应签署项目合同,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应根据任务书的规定组织团队按时完成绩效指标要求,并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及时提交中期检查报告、经费执行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中心对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实施全过程监控管理,按照项目计划组织检查,督促项目按期完成任务要求。项目期满,应及时组织验收;对于不能按期结题的,经项目团队申请可延期一年。延期后仍不能结题的,则终止项目,并追回支持经费。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完成质量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同类项目。

第十五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经费按建设周期分期拨付,立项拨付 50%,中期检查合格拨付 40%,结题拨付 10%

第十六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实施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仅限于支付专利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检索分析费、申请费、代理费、年费、PCT 申请费用等,项目经费中支付服务机构的比例不低于 50%

第十七条 学校申报的国家及省、市各级专利奖及其他专利项目原则上将从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中产生,学校优先支持高价值专利或专利组合的实施转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中心、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3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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