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学院
江苏大学  中文版  ENGLISH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校内规章 > 正文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14   浏览次数: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6年4月1日

江苏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处委托江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简称知识产权中心)归口管理全校专利工作,主要事项如下:

(一)制定学校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和审核专利申请。

(三)管理专利转让、实施许可。

(四)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五)协调校内各单位之间有关专利工作的关系。

(六)监控专利权的维护情况。

(七)代表学校统一对外处理有关专利事务。

第三条 各学院(科研机构,下同)应把专利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科研管理工作体系,应由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并配备专利联络员。

第二章 发明及专利的权利归属

第四条 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在校工作的人员,下同)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许可和转让。学校在保证发明人或设计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处理所持有的职务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第五条 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或接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利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教职工的个人非职务发明创造需申请专利的,应由所在学院出具“非职务发明创造证明”,经知识产权中心审核后,个人自行申请专利。擅自更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学校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享有专利基金的资助,已经资助的费用应予以追回。

(二)不能作为职称评审和岗位评聘等的依据。

(三)不享有科研业绩等有关奖励、已奖励的费用应予以追回。

(四)对于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予以相应的处罚。

(五)进一步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七条 专利申请前,发明人应对发明创造进行检索,就其创造性做出判断,并对转化应用前景做出预测分析,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委托代理机构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文件正式提交前,应由知识产权中心进行质量审核。

第八条 为确保新颖性,专利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内容公开于众。

第九条 凡向境外申请专利的,应在专业机构检索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申请策略和布局的规划方案。向境外申请专利的应先申请中国专利,在先申请中国专利的提交文本审核合格后,适时启动PCT国际申请和进入国家程序。

第十条 专利申请受理后,如需增减发明人或调整发明人顺序,应经全体发明人同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四章 专利的权利管理

第十一条 发明专利授权后,学校择优维持专利权。对于发明人明确不维持或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即将终止的,学校可直接对其进行维护、运营和处置。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中心视情可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收储、托管和运营工作。

第十三条 对专利申请撤回、专利权放弃等事项,发明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许可前,应审核专利的法律状态、签订书面协议,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发明人应主动并积极配合学校的专利推广实施。专利实施后,根据取得的经济效益,学校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发明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发生涉及学校的专利侵权纠纷时,发明人应配合学校处理相关事宜。

第五章 专利基金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江苏大学专利基金(简称专利基金)。专利基金主要用于资助:

(一)专利申请的组织及申报工作,包括专利文件文印费、邮寄费、专利查新检索费等。

(二)专利权的维持费用。

(三)高质量专利培育工作。

(四)专利的实施转化工作,包括参加专利实施转化会议的差旅费及会务费等。

(五)专利宣传和培训活动,包括专利知识的普及和提高的宣传教育活动费用等。

(六)知识产权学术活动,包括知识产权学会及学术活动等相关费用等。

第十八条 专利基金资助对象为符合专利法要求,以江苏大学作为权利人的职务发明创造,具体资助标准为:

(一)国内专利申请的资助仅限于发明专利,经费类别包括:专利申请费、实审费、复审费和代理费,学校资助上述费用的3/4,剩余经费可从优势学科、校拔尖人才、校创新团队、课题费以及年终科研业绩奖励对科研项目的配套奖励经费中列支;登记印刷费、证书费、印花税和专利授权首年的年费,学校资助上述费用的全部;对授权专利进行分级评估后,年费择优资助。

(二)PCT申请的资助经费类别包括:国际阶段发生的传送费、检索费、国际申请费、代理费以及各国国家阶段的代理费和官费,学校资助上述费用的2/3,剩余经费可从优势学科、校拔尖人才、校创新团队、课题费以及年终科研业绩奖励对科研项目的配套奖励经费中列支;专利授权前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4月1日印发三年的全部年费;三年之后的年费可从校拔尖人才、校创新团队、优势学科以及年终科研业绩奖励对科研项目的配套奖励经费中列支。

(三)本条中的代理费标准参照江苏省星级代理机构相应的代理费标准。

第十九条 对于下列情形专利基金不予资助:

(一)未经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审核,擅自申请中国专利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向境外申请专利的。

(三)将具有单一性的技术方案恶意拆分成多个专利申请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专利基金主要来源:

(一)学校每年根据财务预算拨款。

(二)专利实施转化收入中提取,受资助的专利在实施转化后,从实施转化收益中提取前期资助金额返还专利基金。

(三)单位或个人的赞助。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专利基金的使用,由知识产权中心提供资助经费清单,报财务处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江苏大学专利基金管理办法》(江大校〔2009〕264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 @ 2012-2019 江苏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备案号:苏ICP备08015341号

地   址: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301号 (212013)

关注公众号